词语律学
拼音lǜ xué lv xue
律学基本意思
律学意思精修版
- 1. 古代传授法律知识的学校。 晋 始置律学博士,转相教授。 后秦 姚兴 设律学于 长安 ,召各郡县散吏入学,成绩优良者选任郡县狱吏。 隋 律学隶大理寺, 唐 宋 律学隶国子监。《晋书·石勒载记下》:“参军 续咸 、 庾景 为律学祭酒。”《新唐书·百官志三》:“﹝律学﹞律令为顓业,兼习格式法例。 隋 ,律学隶大理寺,博士八人。 武德 初,隶国子监。”《宋史·选举志三》:“律学。国初置博士,掌授法律。 熙寧 六年,始即国子监设学,置教授四员。凡命官、举人皆得入学,各处一斋。”2. 法律学科。 南朝 梁 沉约 《援蔡法度廷尉制》:“ 郭恭 以律学通明,仍业司士。”
- 律学系历代中央官学之一;随代首创,唐、宋因之。 隋制,据〔隋书.百官志〕,律学隶大理寺,置博士八人。 唐制,据〔新唐书.百官志〕,律学,唐高祖武德初,隶国子监,寻废;太宗贞观六年(632)复置;高宗显庆三年(658)又废,以其博士下隶大理寺,龙朔二年(662)复置,有学生二十人,典学二人。玄宗开元后,律学成为六学之一,隶国子监;置博士三人,从八品下,助教一人,从九品下;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为生。律令为颛业,兼习格式法例。学生名额,据同书〔选举志〕,律学,生五十人。 宋制,律学亦隶国子监。据〔宋史.选举志〕及〔续资治通监长编〕,宋初置博士,掌授法律。神宗熙宁六年(1073)夏四月乙亥,始于国子监下设律学,以朝集院为学址,赐钱一万五千緍,于开封府界检校库出息,以助给养生员。置教授四员。凡命官、举人皆得入学,各处一斋。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,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。其法为:学生习断案者,则试断案,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;习律令者,则试大义五道,合格者乃得给食。各以所习,月一公试,三私试,略如补试法。凡朝廷有新颁条令,刑部即送学。其犯降舍和殿榜者,薄罚金以示辱,余用太学规矩,但命官听其出宿。--作者:周愚文
拆词解释
律:
◎律 lǜ
〈名〉
(1)(形声。从彳(chì),聿(yù)声。本义:法律;法令)
(2)同本义 (多指具体的规则、条文)[law]
律,均布也。——《说文》
出以律。——《易师》
律,法也。——《尔...
学:
◎学
壆、斈 xué
〈动〉
(1)(形声。本作“壆”,象双手构木为屋形。后作声符,加“子”为义符。子,孩子。小孩子是学习的主体。本义:学习)
(2)同本义 [study;learn]
学,识也。——...